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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认证

BSCI社会责任新生妈妈和怀孕女工风险评估程序

时间:2014-06-09 13:43 来源: 作者: 点击:
1目的
 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使风险降到最低和消除。
2范围
 涉及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的所有工作场所。
3权责
 由管理代表会同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定期对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
4应有权利
 4.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订本细则。
 4.2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女职工。
 4.3本细则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
 4.4公司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5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管理。
 4.6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7禁止安排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影响胎儿或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8公司要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建立健全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制度。
 4.9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原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以及经医务部门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女职工,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予以减轻劳动量。
 4.10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4.11对有过两次以上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怀孕期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给予保胎。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4.1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确需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算作劳动时间。
 4.12.1怀孕第1至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4.12.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4.12.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12.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4.1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4.14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且工作许可,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
 4.15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4.15.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4.15.2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保证产后休息75天。
 4.15.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15.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15.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15.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公司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 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7女职工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18待遇规定:
 4.18.1保胎假,按照工资发
 4.18.2产前假,按照工资八成发
 4.18.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4.18.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证明文件
 5.1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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